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2004年因盗窃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至21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面的车或骑湘******摩托车从新化县田坪镇流窜至安化县梅城镇、乐安镇,采取溜门入室,先后盗窃作案四起,盗得现金12442元、手机2台、香烟7包。
1、2020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安化县梅城镇龙安村村陈某某家,在二楼卧室盗窃一个背包里的钱包和一台放在床上的手机;钱包内有现金1700多元、银行卡2张、身份证1张等;后被告人周某某用盗得的手机绑定盗得的银行卡,获取微信支付密码,在清塘镇“**批发部”消费565元、套现1000元;用支付宝消费了349元,又转走陈某某微信中的零钱4728元。
2、2020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安化县乐安镇大禾村吴某某家一楼卧室里盗窃挂在墙上的一个包内的现金1700余元和放在床头柜上的1台手机。
3、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先在安化县梅城镇黄泥村任某某家盗得芙蓉王香烟7包,价值175元;后又在杨高村杨景九组张某某家一楼卧室里盗得放在床铺底下的现金2400余元,正好碰上张某某家人回来,被告人周某某便藏到二楼卧室的床底下,被张某某发现,被告人周某某趁机跳楼后逃跑。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化县梅城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检查出来被盗的24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照片、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行车轨迹及监控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与供述;5.勘验、辨认、提取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前科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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