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罗田县****院住院部**号病房,趁李某某外出之际,将其一部黑色vivo Y9型号手机窃取后离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光盘一份;7.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亚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