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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3********,汉族,文盲个体货运司机。出生地湖北省郧阳区出生地湖北省**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清凉寺**村**组**号居住地十堰市茅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3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伟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小区物业管理处附近快递堆放处,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邬某某黑色行李箱一个(内装联想小新潮7000-13笔记本电脑一部、女士衣物、包包及个人资料若干)。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笔记本电脑存放自己家中,将行李箱及其他物品全部丢弃。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00.12元。

     2020年3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佩戴手套、携带老虎钳子、一字起子、十字起子,在十堰市****小区7*号楼2*单元,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2701室,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联想IdeapadY485笔记本电脑一部。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又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小区7*号楼1*单元805室,盗窃被害人汪某某家中黄金戒指一枚、环形黄金项链一条。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69.6元,环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32.8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又采用暴力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窃被害人聂某某家中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黄金耳环一对、金镶玉佛形吊坠一个、金佛吊坠黄金项链一条和黄金手镯一个。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21.22元、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黄金耳环人民币2313.8元,金镶玉佛形吊坠价值人民币600元,金佛吊坠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530.2元,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5851.6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害人邬某某的联想小新潮7000-13笔记本电脑、被害人王某某的联想IdeapadY485笔记本电脑、被害人汪某某的黄金戒指及环形黄金项链、被害人聂某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苹果4S手机、黄金耳环、金镶玉佛形吊坠、金佛吊坠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镯,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469.34元。

被告人周小伟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分别赔偿汪某某人民币9800元,聂某某6200元王发连王某某2500元,并取得上述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小伟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英证人王某、杨富英等人的证言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邬晓娟被害人邬某某、王发连等人的陈述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小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群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涉案物品包括:老虎钳1把、一字起子2把、十字起子2把、黑色运动鞋1双、劳保白色手套1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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