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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于2012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逮捕。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19日16时多,被告人周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商场旁边****对面的自行车停放处,偷走被害人李某甲一辆铃帅电动自行车(无法拍价),得逞后以700元价格卖掉电动自行车。

2、2017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后面,偷走被害人李某某1辆合顺牌电瓶车(无法拍价),得逞后以500多元价格卖掉电瓶车。

3、2017年5月5日17时多,被告人周某某和“**”(在逃,另案处理)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社区*********员工宿舍一楼楼梯口处,二人偷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奥娃牌自行车(无法拍价)。

2019年12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某丙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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