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3********,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有限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居民组**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着1辆本田牌摩托车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二期的篮球场打篮球,在其休息期间,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篮球场边的1部白色华为牌P40手机,周某某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并骑车离开现场,次日周某某将该手机销赃给许某某,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6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指认视频、谅解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晖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1部浅蓝色VIVO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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