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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3********,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有限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居民组**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着1辆本田牌摩托车到洋浦经济开发区**二期的篮球场打篮球,在其休息期间,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篮球场边的1部白色华为牌P40手机,周某某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并骑车离开现场,次日周某某将该手机销赃给许某某,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6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指认视频、谅解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晖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1部浅蓝色VIVO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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