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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诸暨市**镇**路***村******幢*单元****室。201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为实施盗窃,窜至本市**街道***路********建筑工地仓库,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520元的电线10卷,后藏匿于该建筑工地外废弃板房。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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