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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左右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欧城招商中心门口绿化带,将绿化带上裸露的黑色电缆线窃走,后将窃得的电缆线以6元-9元/斤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利80余元人民币,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2、2020年8月12日左右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欧城招商中心门口绿化带,将绿化带上裸露的黑色电缆线窃走,后将窃得的电缆线以6元-9元/斤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利50余元人民币,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3、2020年8月15日左右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欧城招商中心门口绿化带,将绿化带上裸露的黑色电缆线窃走,后将窃得的电缆线以6元-9元/斤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利80余元人民币,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4、2020年8月18日左右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欧城招商中心门口绿化带,将绿化带上裸露的黑色电缆线窃走,后将窃得的电缆线以6元-9元/斤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获利80余元人民币,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5、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窜至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欧城招商中心门口的绿化带处实施盗窃行为,后在中欧城7号楼向收废品的人贩卖电缆线时被保安发现制止后离开。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电缆报价单及样品、收据、谅解书、价格认定函、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继民

检察官助理:朱丹萍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819****)。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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