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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903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南二区**号**室门口,窃得被害人林某某晾在该处的女士内衣裤二套;

  2、2019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北三区**号**室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在该处的女士吊带背心四件、女士内衣一件、女士短睡裤一条;

3、2020年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南一区**号**室门口,窃得被害人卢某某晾在该处的女士内裤一条(价值人民币24元)。

案发后,被害人卢某某被盗的女士内裤已被追回。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26元,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地(1358831****)。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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