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枣强县**局科员。2019年5月29日主动投案,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枣强县**镇**村**队队员期间,因无力偿还网贷,于2019年5月5日下午将存放于该村大队部的人民币7500元盗走,后将其中7400元存入其名下的**银行卡内,用于还贷。案发后,周某某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危某甲、危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 超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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