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3月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胡同的贾某某家,将贾某某家屋内桌子上的一个黑色斜挎包和包里的3800元现金、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银耳钉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为3027元。
2、2020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村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东屋衣柜中灰色手提包里的3300元现金和一只绿色手镯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