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19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18日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2日1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海韵网吧楼下,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
2.2019年12月13日2时3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龙江网咖楼下,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某黑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133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摩托车、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等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80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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