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至灌南县**车业门前,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蓝色鑫洋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90元。
2、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至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金鹏牌电动自行车。
3、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至灌南县**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
4、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至灌南县新安镇**小区**号楼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牛电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0元。
5、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至安徽省宣城市**工地,盗窃电瓶三轮车、电瓶和马达等财物时,被当场抓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65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 、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殷某某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20〕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第五起盗窃过程中,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涛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灌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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