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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8〕4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到本县沭城街道东方明珠城小区6号楼西侧停车位,采用谎称车钥匙丢失,请配锁人配钥匙的手段,将前妻张某某的苏N72***长安欧诺面包车开走抵押给他人。经鉴定,上述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秦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 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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