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徐州市境内,在其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先后十余次在乘客向其支付车费时采取趁其不备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实施盗窃,合计窃得人民币38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刘某甲拉到徐州市老火车站广场,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刘某甲人民币400元。
2.2015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靳某甲从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拉到徐州市蟠桃花园世纪华联超市门口,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靳某甲人民币500元。
3.2015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韩某甲从徐州市老火车站拉到柳新镇华润电厂,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韩某甲人民币200元。
4.2017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孔某某从徐州市九龙湖拉到棕榈湾,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孔某某人民币100元。
5.2018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程某某拉到徐州市高铁站铂丽酒店附近,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程某某人民币100元。
6.2018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李某甲拉到徐州市高铁站,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李某甲人民币100元。
7.2018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李某乙从徐州市高铁站拉到徐州老火车站进站口,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李某乙人民币100元。
8.2018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赵某某拉到徐州市云龙区民富路与庆丰路交叉口处,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赵某某人民币100元。
9.2018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宋某某从徐州市老火车站拉到徐州市高铁站,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宋某某人民币400元。
10.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韩某乙从徐州市老火车站拉到铜山路与三环路交叉口,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韩某乙人民币120元。
11.2020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刘某乙从徐州老火车站拉到徐州市高铁站如家酒店门口,欲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刘某乙人民币100元,后因被刘某乙识破而未遂。
12.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于某某从徐州汽车总站拉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市立医院,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于某某人民币200元。
13.2020年3月31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徐某某从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拉到徐庄周庄集路,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徐某某人民币400元。
14.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罗某某、范某某从徐州市老火车站拉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与珠江路交叉口,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罗某某、范某某人民币300元。
15.2020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将殷某某从徐州市合群桥拉到徐州市铜山区竹海生态园,后以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殷某某人民币870元。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查扣的假币;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靳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韩某甲、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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