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 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欧尚超市一楼SHINE饰品店、Mrnado饰品店内,趁人不备,实施盗窃四次,窃得耳环6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江宁区欧尚超市一楼SHINE饰品店内,窃得耳环2对。
2.2020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江宁区欧尚超市一楼SHINE饰品店内,窃得耳环1对;至Mrnado饰品店内,窃得耳环一对。
3.2020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江宁区欧尚超市一楼SHINE饰品店内,窃得耳环2对。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被盗耳环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扬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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