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办**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武陟县木城镇东大街“女人街商场”女装店中,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金色苹果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金色苹果8手机价值5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斌
孙姣姣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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