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至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原五星管桩厂)施工场地盗窃废旧钢铁并销赃。具体是:

1.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至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原五星管桩厂)施工场地,趁场地人员睡觉而无人看管之机,窃取废旧钢铁,后于同日将上述废旧钢铁运至废品收购站销赃。

2.2020年3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手段窃取废旧钢铁并销赃。

3.2020年4月11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手段窃取废旧钢铁并销赃。

4.2020年4月2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手段窃取废旧钢铁并销赃。

5.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手段窃取废旧钢铁并销赃。

6.2020年5月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手段窃取废旧钢铁并销赃。

7.2020年5月8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手段窃得废旧钢铁并离开厂区后,在滨江村长江大堤被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后该公司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周某某主动供述了上述1—6起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将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2696元退还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查询记录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检查、提取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