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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自2019年1月份以来,先后两次窜至承德县下板城镇花香满城小区5号楼26号底商,将存放在底商的槽钢卖掉,第一次盗窃槽钢0.65吨,第二次盗窃槽钢2.6吨,两次共计3.25吨。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盗窃槽钢价格共计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池丰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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