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认定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晋阳路千盛百货外,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潘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444元的川A*****黑色“玫瑰之约”电动车盗走,骑行至武某某晋吉西三街下穿隧道时被巡逻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周某某裤包内查获“7”字型自制撬锁工具二把、小剪刀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事后,被盗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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