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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安徽省铜陵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恭城瑶族自治县**镇**区**号**室,发现被害人莫某某家中无人,遂用卡片多次试图打开其家房门欲实施盗窃未果后离开。

2020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发现家中无人,其从后门窗户看见屋内床上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提包内装有现金,遂用一根竹棍将包内的三袋现金挑出来并装入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中盗走,盗窃金额总计6396元,之后周某某将其中5200元以无卡存钱的方式存入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里。

2020年06月28日19时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6日周某某家属将5200元现金归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数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咨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7.监控录像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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