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待业,户籍所在地:蒙山县**镇**村**组**号,住蒙山县**镇**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蒙山县蒙山镇华虹小区15栋楼下门口处,看见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的车钥匙未拔走,其就将该电动车开到蒙山县蒙山镇世纪新城小区地下车库停放了一夜。第二天早上5时许,周某某又将该电动车开到蒙山县文圩镇六夏村其弟弟周某光家中藏匿。2020年5月13日,民警在周某光家中依法搜出被盗电动车,并予以扣押发还被害人。经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在2020年5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621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小区**栋**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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