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3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西兴安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现住地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兴安县高尚镇龙田村委路西村村民蒋某某的家门口,其进入到蒋某某停在该处的柳微车内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蒋某某的母亲发现,随后,其在未盗得钱财的情况下逃逸。
2、2019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兴安县高尚镇龙田村委路西村附近113县道路边,从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该处的柳微车副驾驶室储物箱中的一个钱包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兴安县高尚镇西河村委江村被害人何某某的家门口,从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柳微车副驾驶室的储物箱中盗窃了70元人民币及两包香烟。
4、2019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兴安县高尚镇龙田村委会路西村附近113县道路边,从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该处的柳微车内的一件衣服口袋内盗窃了一包价值10元的真龙祥云香烟,随后被赵某某发现并追赶,之后其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 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7. 案发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剑飞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册。
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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