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2月22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惠东县平山蕉田飞鹅路被害人王某某家窗外,见窗户未锁,就拿事先准备好的鱼竿,并在鱼竿的头部绑上胶布,增加粘性,然后将鱼竿从窗户伸入王某某卧室当中,粘走了房内一个黑色钱包,拿走里面的1900多元人民币现金以及一部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1845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惠东县平山蕉田飞鹅路被害人刘某某家外,盗窃了刘某某父亲的一部VIVO Y97手机。经鉴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841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号被害人尹某某家外,盗窃了一部黑色苹果7P手机。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惠东县蕉田**号被害人黄某某家外,盗窃了一部蓝色OPPO A5手机。经鉴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916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路**号被害人周某甲家外,盗窃了一部VIVO幻彩粉PD1911CA手机。经鉴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1246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8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路边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缴获小轿车、钓鱼竿、钳子、胶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以及被害人周某甲被盗的一部VIV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肆册、光盘壹张、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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