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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小区,并进入电梯机房后,以螺丝刀、老虎钳拆卸的方式,盗窃8块电梯电子板。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电梯电子板通过网络卖给QQ名称为“开心就好”的男子,得款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小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盗窃了10块电梯电子板。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电梯电子板通过网络卖给QQ名称为“开心就好”的男子,得款人民币8300元。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小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盗窃了8块电梯电子板。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电梯电子板通过网络卖给QQ名称为“开心就好”的男子,得款人民币145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盗窃电梯电子板共26块,经鉴定,上述电梯电子板共价值人民币91390元。

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小区的9栋电梯房楼梯下方地面烟头、10栋一楼楼梯间地上3号水瓶口检出的STR分型与周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4*1026。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桂京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德邦快递单两张、电梯锁三角钥匙两条、鸭舌帽一顶、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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