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身份证号码为36243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路**号。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化龙镇潭山村牌坊旁边的空地上,乘无人发现之机,使用工具撬锁方式盗去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亚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05元)。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检材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周某某是同一人。

2.2018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化龙镇龙源路广州农商银行门口(格斗网吧旁),乘无人发现之机,使用工具撬锁方式盗去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韩野牌骏马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25元)。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检材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周某某是同一人。

3.2018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化龙镇龙源路化龙车站旁人行道处,乘无人发现之机,使用工具撬锁方式盗去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傲鸽牌电动自行车(不予估价)。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检材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周某某是同一人。

2018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套筒、六角匙等工具去到本区化龙镇**路**号门前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套筒1个、六角匙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民事起诉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