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5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至同月31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负一层**超市(以下简称**超市)内一共实施了四次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水产品时,采取在自助收银台扫描小油带贝二维码付款后挟带一只肉螃蟹(肉螃蟹当时售价为128元/只)离开超市的方法盗得一只肉螃蟹。
同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水产品时,采取在自助收银台扫描小油带贝和小鲍鱼二维码付款后挟带两只肉螃蟹(两只肉螃蟹当时售价共为256元)离开超市的方法盗得两只肉螃蟹。
同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水产品时,采取在自助收银台扫描小油带贝二维码付款后挟带一斤濑尿虾(濑尿虾当时售价40元/斤)离开超市的方法盗得一斤濑尿虾。
同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水产品时,在自助收银台扫描小油带贝二维码付款后挟带一斤濑尿虾和一只花蟹(濑尿虾当时售价40元/斤,花蟹当时售价大约30-40元/只)离开超市时被该超市的员工发现其还有濑尿虾和花蟹尚未结账,而周某某以其支付宝的余额不足为由将其带到自助收银台结账的上述水产品放下并离开超市。
同年2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号的路边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铭财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343546****;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