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60********,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4年11月1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秘密将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本市中堂镇**村**街**号店铺内支付宝二维码调换,多次窃取前往吴某某店铺消费的客人支付的费用。至10月23日,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吴某某总计1617元。2019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本市中堂镇**五金厂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涉案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