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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巷**号。因犯盗窃罪,1989年6月15日被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2011年2月28日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1月30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5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本市梅溪乡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翻墙进入梅溪乡华夏双语学校,趁无人之机潜入该校招生办公室盗走一台联想电脑、四台组装主机及一台显示屏,后以880元价格销赃。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89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观音阁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电脑采购清单、销售单及销售发票、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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