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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为办酒席做菜,遂拿一条三层网划船至铁山水库**镇**村**水域捕捞铁山鳙鱼,周某某将三层网一头绳子系在水库边的树上,另一头用石头系着放在水里,当天凌晨5时许,周某某把该条三层网收起,当周某某划船至铁山水库**村**水域小木屋附近上岸时,被铁山水库枢纽管理所与铁山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三层网一条,铁山鳙鱼52条,重188.9斤,经鉴定,本案所涉铁山鳙鱼价值人民币2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季拓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7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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