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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区**镇**村**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0时许,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蓬莱市**镇**村仲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盗窃各种品牌香烟约300余条、红色洛嘉牌三轮车1辆,味极鲜酱油一箱。经鉴定香烟及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9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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