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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晚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从潍坊市华信氧业有限公司后墙翻入院内,破坏车间内的高压氧仓门锁,盗窃放在仓内的铜管一宗,价值3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附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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