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号,暂住桓台县**村,农民,群众。1984年8月因盗窃被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87年9月因盗窃被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10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11月19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2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到桓台县**镇**村**超市,趁店主程某某午睡之际,盗窃店内硬盒南京香烟1条、硬盒利群香烟1条、硬盒将军香烟1条、云烟(细支)4盒及现金3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63.36元。
2.2020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到桓台县**镇**村**超市,趁店主程某某午睡之际,盗窃店内硬盒南京香烟1条、硬盒利群香烟2条及现金4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48.74元。
3.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到桓台县**镇**村,将尹某某挂在电动车车把上的手提包拉开,盗窃包内OPPO手机1部及现金64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桓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鹏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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