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至庐江县人民政府422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宛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后周某某欲盗刷银行卡,因密码测试错误未果。其将现金拿走后,便将宛某某的钱包等物品丢弃。
2.2020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至庐江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二楼方某某办公室内,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方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钱包盗走,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当日9时41分许,其至庐江县塔山路庐江县农村商业银行,在ATM机上使用方某某的杭州银行卡(卡号为xxxx),以方某某身份证号码测试出密码,盗得卡内人民币20000元,后将方某某的钱包等物品丢弃。
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照片、ATM机取款流水记录、收条、发还清单;2.被害人宛某某、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3253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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