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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人,**空调售后维修公司,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路**里**号。2011年12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预谋实施盗窃,提前踩点窥探。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作案工具至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以撬门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窃取金乡花茶1盒(因无购物凭证,不予鉴定)、手提包1个(因资料不详,不予鉴定)、面值5元孙中山纪念币40个(因被盗财物为有价证券,其价格直接确认,不予鉴定)、一斤装五粮液白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9元)、礼盒装鹿茸一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礼盒装山参一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后逃逸。经工作,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扣押全部被盗物品,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照片、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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