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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1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111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西昌市**小区“**公司”门口,发现人行道上停了一辆未取钥匙的雅迪牌电瓶车,在观察四周无人后将受害人王某某的电瓶车盗走。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3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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