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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桦甸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置于楼道内的花及花盆5次,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2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9月一天,周某某将孙某某放置于三、四楼间楼道窗台上1盆九里香花(含花盆,价值34元)盗走。  2.2019年10月5日上午,周某某将孙某某放置于三、四楼间楼道窗台上1盆蟹爪兰花(含花盆,价值28元)盗走。 3.2019年10月5日晚上,周某某将孙某某放置于三、四楼间楼道窗台上1个花盆(价值10元)盗走。4.2019年10月25日上午,周某某将孙某某放置于四、五楼间楼道窗台上1盆大多宝花(含花盆,价值69元)、1盆小多宝花(含花盆,价值16元)、1盆金鱼吊兰花(含花盆,价值33元)盗走。5. 2019年11月9日晚上,周某某将孙某某放置于四、五楼间楼道窗台上1个花盆(价值30元)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家依法扣押被盗花及花盆并发还孙某某。周某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3.周某某指认盗窃的花及花盆照片;4.收条及谅解书;5.工作说明;6.户籍信息;

二、证人白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全部返还被盗财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琳琳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讯问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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