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4********,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楼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金箭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9元)盗走,后藏匿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的地下室内。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86670****)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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