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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6月2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独自一人去到博罗县**街道**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宿舍**房,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潘某某放在上述宿舍床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50元小米手机。同年6月2日18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街道**厂宿舍**楼将周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已发还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张银婷

2020年85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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