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4时许,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院**号楼**单元**室卢某某(女,32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0元)、存钱罐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购物卡一张(面值200元)。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5时许,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马某某(女,50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赃款已损失。
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技术DNA线索表、购物凭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惠
2020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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