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餐厅王府井店**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旧州**村**号,暂住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门**室内,窃取被害人齐某某白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卡西欧牌手表一块、BUBM牌电脑主机收纳包一个;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AOC牌27英寸屏白色曲面液晶显示器一台。经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145元。赃物均已起获。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杜兴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