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9月 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0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自备的钥匙将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道的“**烟酒店”U型锁打开,并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00元。
2.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周某某采取同样手段进入“**烟酒店”内盗走现金600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周某某采取同样手段进入“**烟酒店”内盗走现金260元。
4.2020年3月23日03时许,周某某采取同样手段进入“**烟酒店”内盗走现金400元、利群香烟2包、芙蓉王香烟2包。同日05时许,周某某被抓获,从其身上扣押赃款350元。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坤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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