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0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六枝特区嘉年华福音咖啡店门口,将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骑回六枝特区梭戛乡藏匿。2020年6月2日,周某某将盗窃的摩托车骑至六枝城区丁字路口往水源队附近藏匿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同年6月5日,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6月18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10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严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勘笔录等;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查获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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