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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村寺**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一楼的房间窗口,用竹竿通过窗户伸入室内,将被害人邓某某挂在卧室内墙壁上的黑色手袋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到佛山市**镇**村附近,先后在被害人蓝某某居住的**村**巷**号和被害人刘某某居住的**村**巷**号的窗户边,用竹竿伸进屋内的方式盗窃了蓝某某和刘某某的三个手袋,取走手袋内的现金合共约1000元后把手袋和证件等物品等在附近的地上。0时30分许,周某某再次去到被害人邓某某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一楼的房间窗口用竹竿进行盗窃时,被邓某某的儿子发现并出门追赶,周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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