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社**号附**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社**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穿金路**号**店内,盗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宝蓝色VIVO牌Z1型手机并销赃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现场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监控视频等;6、价格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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