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汉族,本科文化,**影像(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11日被释放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杨某某五角场**层**店内,趁店员不备之际,窃得店内DAH-015玩具总动员巴斯光年1个、粉色BabyErosionMolly1个。经查,案发时,涉案DAH-015玩具总动员巴斯光年价值人民币489元、粉色玩具BabyErosionMolly价值人民币76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已查获涉案玩具总动员巴斯光年及配件,现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周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报案人余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日,余某某发现其管理的本市杨某某五角场**层的P**店内被盗DAH-015玩具总动员巴斯光年1个、粉色BabyErosionMolly玩具1个,分别价值人民币489元、760元。经查看监控,发现系一名女子所为。案发时,被盗商品均没有优惠,且BabyErosionMolly玩具以单个售卖。
2.照片,证实被盗玩具、抓获地点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被盗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盗窃的过程,其盗窃的商品分别价值人民币489元、760元。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案发后,民警查获涉案的玩具总动员巴斯光年及配件,予以扣押。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5.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害单位已获经济赔偿,并谅解被告人周某某。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夷嵘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外候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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