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进入和美静居小区门口的时候,看见停在小区门口的—辆电动车上有—台黑色华为手机,手机放在电动车支架上面。被告人周某某看到周围没有人注意,便将该手机偷走并自己使用。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夏某某被盗走的华为手机价值22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手机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在钦北区钦城一品*栋**室,手机:1527878****,保证人:方某某,手机:1527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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