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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莆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普江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17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1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街**村**座楼下,以联系开锁师傅打开电动车电门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灰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8元。

2019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公寓**期**座**梯前,以谎称电动车钥匙丢失联系客服派师傅打开电动车电门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此的蓝色心艺牌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在泉州市晋江市**镇**路**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

3.证人郑某甲、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郑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706、8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周某某对作案地点、涉案被盗电动车、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郑某乙对涉案被盗电动车的辨认,证人郑某甲、卓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璟

检察官助理:辛仲川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员名单。

4.现涉案被盗蓝色心艺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郑某乙。(侦查卷第二册P62)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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