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在邵阳市北塔区芙蓉学习建筑工地的民工,2020年8月1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邵阳市北塔区芙蓉学校的工地上做事的时候,趁中午工地工人在吃饭的时间,将受害人沈某甲(系邵阳市北塔区芙蓉学习建筑工地的民工)停在工地大门处前坪的一台黑色的好耐奇电动自行车盗走,该车的型号为好耐奇TDR202Z,电池为72V20A天能电池。车牌号码为邵阳0009507,该车于2018年12月3日在邵阳市北塔区熊某某的电动车修理店花3280元购买,经邵阳市北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310元。另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中午,在邵阳市北塔区芙蓉学校建筑工地的1号楼的三楼工地上将一台瑞凌牌氩弧焊机盗走,经邵阳市北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990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蒋某某的陈述;4.证人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指认、提取、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被害人沈某甲的黑色好耐奇牌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周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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