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7********,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衡阳市蒸湘区****小区,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户被害人封某某家窃得400元现金。
2020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封某某家中,窃得207元现金,正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盗现金已经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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