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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村**湾**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湾**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为了吸毒,多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小区,在该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的黑色绿源牌电动车一台,后以46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村,在该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齐某某的红色立马电动车一台,后以30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小区,在该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台,后以30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对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为3182元。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小区,在该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严某某的蓝色王力牌电动车一台,后以30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为3332元。

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小区,在该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马某某能的王力牌电动车一台,后以38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为2870元。

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村,在该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绿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一台,后以50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为2403元。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小区,在该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棕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一台,后以300元价格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路**对面一电信营业厅门口,在用工具撬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大锁时被巡逻民警发现,随后被告人周某某骑上被盗电动车逃离现场数米后被巡逻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评估标的在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3410.4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盗窃8次,7次既遂,盗窃既遂金额为人民币11787元;1次未遂,盗窃未遂金额为人民币3410.4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易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齐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部分盗窃系未遂,且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

检察官助理:周金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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